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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157MB0B184113/2026-00003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区农业农村委
成文日期:
2026-02-04
发布日期:
2026-02-06
标  题
重庆市两江新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两江农(饲料)罚〔2025〕2号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体裁分类:
行政处罚
有效性:
重庆市两江新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两江农(饲料)罚〔202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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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重庆冠八方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MA5UB6F56H

住所:重庆市北碚区童家溪镇******

法定代表人:陈**

重庆冠八方商贸有限公司经营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宠物饲料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根据市民投诉举报,2025年12月25日,重庆市两江新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派出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两江新区童家溪镇同兴村老房社的重庆冠八方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门市及库房内经营有一种宠物饲料产品——闲君®全价猫粮(鱼肉 牛肉 鸡肉),共计391袋(净含量:500g),该产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经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依法询问了重庆冠八方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

经查,当事人重庆冠八方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办理营业执照,地址位于重庆市两江新区童家溪镇同兴村老房社,经营范围主要是经营宠物饲料,主要以线下批发方式销售。当事人重庆冠八方商贸有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一共购进1000袋闲君®全价猫粮(鱼肉 牛肉 鸡肉)用于销售,该种宠物饲料产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截至2025年12月25日,当事人共计销售闲君®全价猫粮(鱼肉 牛肉 鸡肉)609袋,销售单价4.5元/袋,销售金额2740.5元;未销售391袋,未销售金额1759.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12月19日,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报批件及移交清单复印件,证明了案件的来源。

2.2025年12月25日,对重庆冠八方商贸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证明了当事人经营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宠物饲料的事实。 

3.2025年12月25日,现场检查照片,印证了当事人经营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宠物饲料的事实。

4.2025年12月25日,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证明了被处罚主体适格。

5.2025年12月25日,对重庆冠八方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陈**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重庆冠八方商贸有限公司为违法行为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是陈**,该违法行为属于单位行为;当事人经营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宠物饲料的事实;当事人已销售闲君®全价猫粮(鱼肉 牛肉 鸡肉)609袋,已销售金额2740.5元的事实;未销售闲君®全价猫粮(鱼肉 牛肉 鸡肉)391袋,未销售金额1759.5元的事实。

6.2025年12月25日,当事人采购闲君®全价猫粮(鱼肉 牛肉 鸡肉)的购进凭证复印件、送货单、微信订单截图复印件、微信转账凭证复印件,印证了当事人经营闲君®全价猫粮(鱼肉 牛肉 鸡肉)的事实;当事人购进闲君®全价猫粮(鱼肉 牛肉 鸡肉)数量的事实;当事人销售闲君®全价猫粮(鱼肉 牛肉 鸡肉)的销售单价的事实。 

本机关于2026年1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两江农(饲料)罚告〔2025〕2号),告知了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两江农(饲料)罚告〔2025〕2号)后,在法定时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鉴于当事人已销售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宠物饲料金额较小,违法所得较少,违法情节较轻,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之规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重庆冠八方商贸有限公司经营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宠物饲料的行为,违反《宠物饲料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款:“禁止经营无产品标签、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宠物饲料。禁止经营标签不符合《宠物饲料标签规定》要求的宠物饲料。禁止经营用《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任何物质生产的宠物饲料。”之规定。

依照《宠物饲料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宠物饲料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进行处罚:(二)经营无产品标签、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宠物饲料的;经营无生产许可证的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之规定,参照《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罚款数额的确定遵循下列规则:(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罚款数额,从轻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以下确定(包含本数),从重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70%以上确定(包含本数),一般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70%实施行政处罚(不包含本数);”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重庆冠八方商贸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经营的闲君®全价猫粮(鱼肉 牛肉 鸡肉)391袋;

2.没收违法所得2740.5元;

3.罚款550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8240.5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交通银行渝北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两江新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6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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