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重庆威力特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78468958R
住所:重庆市两江新区回兴街道********
法定代表人:王**
身份证件号码:5131********6019
当事人重庆威力特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经营劣质农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5年12月23日,本机关收到《重庆市巴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案件处理信息告知函》,内容为:巴南区小桥农业机械经营部经营的农药苄嘧·丙草胺0.2%颗粒剂(农药登记证号:PD20140643,总有效成分含量:0.2%,苄嘧磺隆含量:0.025%,丙草胺含量:0.175%,剂型:颗粒剂,生产日期及批号为20250211001),经重庆市巴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监督抽查和重庆市农药检定所检验,所检项目苄嘧磺隆质量分数%为3.800,不符合该农药标签标识值和农业部(现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69号《农药登记资料要求》规定的有效成分含量(0.025%±0.006)范围要求,单项判定为不合格。该农药苄嘧·丙草胺0.2%颗粒剂系重庆威力特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销售给巴南区小桥农业机械经营部的,重庆市巴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将相关证据照片、《检验报告》等资料函告两江新区农业农村委。
2025年12月24日,重庆市两江新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派出执法人员到位于重庆市两江新区回兴街道食品城大道28号飞洋创拓·两港中心2栋10-4的重庆威力特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有当事人重庆威力特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向巴南区小桥农业机械经营部销售农药苄嘧·丙草胺0.2%颗粒剂的销售发票,确认巴南区小桥农业机械经营部经营的苄嘧·丙草胺0.2%颗粒剂为当事人重庆威力特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向其销售的。
经重庆市两江新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负责人批准同意,本机关于2025年12月24日对重庆威力特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涉嫌经营劣质农药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执法人员现场提取了当事人重庆威力特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农药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王**的居民身份证、涉案农药苄嘧·丙草胺0.2%颗粒剂包装正反面照片、物流收货单、进货开单、销售发票以及生产厂家四川年年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农药经营许可证》、《农药生产许可证》、销售出库单,法定代表人王**在现场积极配合调查,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执法人员对法定代表人王**进行了询问,法定代表人王**对其经营的农药苄嘧·丙草胺0.2%颗粒剂质量不合格的检验结果无异议,执法人员制作了《询问笔录》,并向当事人重庆威力特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送达了《农药监督抽查结果确认通知书》,当事人重庆威力特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复检、复验申请。法定代表人王**在现场积极配合调查。
2025年12月29日,当事人重庆威力特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到本机关递交了《上交涉案农药情况说明书》,主动将剩余未销售的20袋农药苄嘧·丙草胺0.2%颗粒剂上交本机关处置,执法人员现场清点了农药数量,提取了销售经理叶**的居民身份证,查看了剩余未销售的20袋农药苄嘧·丙草胺0.2%颗粒剂的包装标签内容,包装上标注的农药登记证号是PD20140643、总有效成分含量是0.2%,苄嘧磺隆含量是0.025%,丙草胺含量是0.175%,剂型是颗粒剂,生产日期及批号是20250211001,生产厂家是四川年年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净重量是100克。包装标签内容与其销售给巴南区小桥农业机械经营部的农药苄嘧·丙草胺0.2%颗粒剂的包装标签内容一致。
2025年12月31日,本机关向涉案农药标称生产所在地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眉山市农业农村局邮寄了《关于移送涉嫌生产经营劣质农药线索的函》,将相关线索移送给了涉案农药标称生产所在地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
2026年1月28日,本机关向重庆威力特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两江农(农药)责改〔2025〕1号),要求当事人重庆威力特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经营劣质农药的违法行为。
经本机关调查取证,现查明:当事人重庆威力特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11日从生产厂家四川年年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采购农药苄嘧·丙草胺0.2%颗粒剂100袋,采购单价3.9元/袋,2025年4月20日向巴南区小桥农业机械经营部销售农药苄嘧·丙草胺0.2%颗粒剂100袋,销售单价4.5元/袋,货值金额450元,2025年4月30日退回20袋,实际销售80袋,违法所得360元。该农药苄嘧·丙草胺0.2%颗粒剂经重庆市巴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监督抽检,检验结果不合格,重庆威力特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该农药苄嘧·丙草胺0.2%颗粒剂监督抽查质量不合格的结果无异议。重庆威力特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29日主动将剩余未销售的20袋农药苄嘧·丙草胺0.2%颗粒剂上交本机关处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当事人重庆威力特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农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重庆威力特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是本案中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
2.《重庆市巴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案件处理信息告知函》1份7页,证明案件线索的来源;
3.《重庆市农药监督抽查抽样单》(编号:巴南2025-008)1份1页、检验报告(No.2025-ZJ188)1份4页、农药监督抽查结果确认通知书1份2页、送达回证-农药监督抽查结果确认通知书1份1页,证明重庆威力特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经营的农药苄嘧·丙草胺0.2%颗粒剂经监督抽查质量不合格的事实;
4.王**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法定代表人王**的身份;
5.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重庆威力特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销售经理叶**的身份;
6.2025年12月24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4页、涉案农药照片1张、物流收货单复印件1份1页、进货开单复印件1份1页、销售发票复印件1份1页以及生产厂家四川年年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农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1页、《农药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1页、销售出库单复印件1份1页、对重庆威力特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询问调查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13页、《上交涉案农药情况说明书》1份1页、上交涉案农药现场照片2张、涉案农药包装正反面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重庆威力特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采购销售涉案农药的时间、数量、单价、进货来源、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
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调查终结后,本机关于2026年1月29日向当事人重庆威力特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两江农(农药)罚告〔2025〕1号),告知了当事人重庆威力特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重庆威力特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两江农(农药)罚告〔2025〕1号)后,在法定时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一)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的规定,当事人重庆威力特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经营的苄嘧·丙草胺0.2%颗粒剂认定为劣质农药。
当事人重庆威力特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经营劣质农药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应当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本案涉案农药货值金额为450元,违法所得为360元,货值金额不足三千元,且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认识态度诚恳,参照《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和《重庆市农业农村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75”,关于违法情节较轻的适用条件“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三千元的。”之规定,本案适用“从轻”的裁量阶次,裁量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二千元以上七千四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五条第二项“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相应的幅度范围内分为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四个档次。罚款数额的确定遵循下列规则:(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罚款数额,从轻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以下确定(包含本数),从重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70%以上确定(包含本数),一般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70%实施行政处罚(不包含本数)。”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重庆威力特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停止经营劣质农药的违法行为,并作如下从轻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苄嘧·丙草胺0.2%颗粒剂20袋;
2.没收违法所得360元;
3.罚款2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236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交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两江新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6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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