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左学友(公民身份号码:510226196911279770)于2023年6月22日去世,生前住所地为重庆市渝北区新牌坊嘉州花园A4幢29-3,未留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左学友的法定继承人均先于其死亡或已向原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出具自愿放弃继承声明书,自愿放弃继承遗产。原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以(2023)渝0112民特2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指定原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为 左学友 的遗产管理人,现因行政区划变动,现由重庆市两江新区民政局担任左学友的遗产管理人。现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遗产管理人公告如下事项:
1.若有持有被继承人遗嘱或遗赠文书、与被继承人存在遗赠扶养关系、依靠被继承人扶养、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机构或人员,请准备书面材料,包括:(1) 说明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说明人的身份证明; (2) 被继承人遗嘱或遗赠文书、说明机构或说明人与存在扶养、被扶养或遗赠扶养关系的证明材料。
2. 若有债权人、债务人,请准备书面材料,包括:(1)债权人、债务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 (2) 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材料。
3. 其他对被继承人财产依法享有权利或负有义务的机构或人员,请准备书面材料,包括:(1) 说明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说明人的身份证明; (2) 对被继承人财产依法享有权利或负有义务的证明材料。
4. 在遗产管理分配方案执行前,任何遗产保管人、占有人或共同所有人未经遗产管理人书面同意均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1) 将遗产转卖、出售等处分行为;
(2) 在遗产上设立抵押、质押以及其他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或从权利;
(3) 任何毁损、破坏遗产现状及减损价值的行为。
5. 遗产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必要费用(包括调查取证费、会务费、保管费、诉讼仲裁费等)及委托代理机构报酬,从被继承人遗产中优先列支。
6. 若有的法定继承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重庆市两江新区民政局担任遗产管理人有异议,请准备书面材料,包括(1) 异议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 (2) 异议理由及证明材料。
本公告期限为三个月,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计算。存在上述情况的,请在公告期限内将书面材料一式两份邮寄或提交至重庆市两江新区庆云路6号国金中心T5栋9楼,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陈律师19923253501,崔律师,15923243877。
超过上述期限,遗产管理人将对核查后的被继承人遗产依法处理。超过上述期限申报的,可在遗产最终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于此前已经处置的遗产无权要求补充分配,且应承担补充申报与确认权利所产生的必要费用。
特此公告。
附件:1. 指定本局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民事判决书
2. 申报材料要求
重庆市两江新区民政局
2026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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