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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157MB0B45540A/2026-00039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区林业局
成文日期:
2026-05-20
发布日期:
2026-05-28
标  题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两江林一片区罚决字〔 2026 〕第000007 号
主题分类:
林业
体裁分类:
行政处罚
有效性: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两江林一片区罚决字〔 2026 〕第00000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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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姓名   龚羽晗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重庆市羽晗广告有限责任公司

现住址 ************ ******              

经依法查明,你于2024年12月1日,通过“闲鱼”APP购买盔犀鸟制品(手串珠子)一颗。2025年12月19日,四川川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出具《四川川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川法司鉴字〔2025〕第222号),鉴定涉案制品所属动物的物种为犀鸟目、犀鸟科、盔犀鸟,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涉案制品为盔犀鸟头胄制品,参考价值为9820.99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询问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没收盔犀鸟制品等证据为证,你非法购买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国家重点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关闭违法经营场所,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你非法购买的盔犀鸟制品。 

2.处以19641.98元(大写:壹万玖仟陆佰肆拾壹圆玖角捌分)罚款。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在我局或银行柜台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两江新区林业局

                                            2026年 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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