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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157MB0B45540A/2026-00038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区林业局
成文日期:
2026-05-20
发布日期:
2026-05-28
标  题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两江林一片区罚决字〔 2026 〕第000008 号
主题分类:
林业
体裁分类:
行政处罚
有效性: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两江林一片区罚决字〔 2026 〕第00000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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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姓名   王一魁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无    

现住址 ****************     

经依法查明,你自述2025年6月,在铁山坪野外捡拾三只幼鸟,带到回兴街道桥苑世佳2幢6单元8-8父母居住的家中饲养。2026年4月16日,四川川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出具《四川川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川法司鉴字〔2026〕第073号),鉴定3只鸟类为雀形目、噪鹛科、画眉,核准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画眉的整体价值为5000元/只,3只画眉的整体价值为15000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指认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为证,你非法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

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你非法繁育的画眉鸟3只。 

2.处以7500元(大写:柒仟伍佰圆)罚款。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在我局或银行柜台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两江新区林业局

                                            2026年 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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