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名称: 重庆渝港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 91500112753075293B
法定代表人: 张淑国 职务: ————
单位地址: ******************
经依法查明,1995年6月,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原铁道部第十一工程局第五工程处)租赁原重庆市渝北区玉峰山林场国有林地298亩建设民族文化村,并于2006年1月将其所承包林地的经营权、地上附着物及经营物品转让给重庆信合实业有限公司。2006年1月,重庆信合实业有限公司将其承包的以上内容转承包给重庆同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2017 年 8 月,重庆渝港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通过法拍、购置协议等方式取得重庆新同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重庆同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同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原渝北区玉峰山镇玉峰村 6 社(民族文化村)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构附建筑物的所有权,同时承继其相应的权利与义务,未及时办理相关土地使用手续或恢复占用林地地块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目前,毁坏林木的违法行为已过追溯期,占用林地的违法行为一直持续至今。“民族文化村”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0.8527公顷(全为乔木林、商品林),毁坏林木蓄积42.1031立方米。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照片、情况说明、不予立案通知书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细则》
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限期一个月恢复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0.8527公顷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以537201元罚款(伍拾叁万柒仟贰佰零壹圆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在我局或银行柜台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两江新林业局
2026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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