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名称: 重庆市渝北区农村产权流转服务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 91500112345933914L
法定代表人: 马萧杉 职务: ————
单位地址: ************ ***
经依法查明,你单位于2021年6月开始,在渝北区龙兴镇排花洞村集体林地内,因修建渝北区龙兴镇排花洞村沿山公路项目,超审批范围改变林地用途面积3.2243公顷(其中乔木林、公益林2.7068公顷,竹林、其他林地0.1821公顷,灌木林、其他林地0.3354公顷)。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施工合同、司法鉴定报告、公司更名材料、审批材料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限期一个月恢复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3.2243公顷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以1481818元罚款(壹佰肆拾捌万壹仟捌佰壹拾捌圆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在我局或银行柜台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两江新林业局
2026年 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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