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名称: 重庆东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 91500108MA60K2424W
法定代表人: 袁国华 职务: ————
单位地址:************
经依法查明,你单位于2025年底,因修建渝北燃机电厂220千伏送出工程,超审批(渝林许可地〔2025〕359号、渝北林许可〔2025〕31号)范围占用洛碛镇沙湾村、经开村林地,面积共0.1576公顷,包括地方公益林地面积0.0212公顷(其中乔木林地面积0.0074公顷,一般灌木林地面积0.0138公顷),一般商品林地面积0.1364公顷(其中乔木林地面积0.0715公顷,竹林地面积0.0225公顷,一般灌木林地面积0.0424公顷),林木株数191株,林木蓄积5.6立方米。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分包合同、劳务协议、现场勘验报告、审批手续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及《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细则》的规定。
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处以罚款33176元(叁万叁仟壹佰柒拾陆元整);
2、限期一个月内恢复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0.1576公顷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在我局或银行柜台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两江新区区林业局
2026年 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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