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姓名 周钢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
身份证号码 ****** 工作单位 无
现住址 ************
经依法查明,你于2025年11月20日,在两江新区玉峰山镇一老农家购买野生动物一只,并食用部分。经四川川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2026年4月10日出具《四川川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川法司鉴字〔2026〕第071号),送检动物样品经DNA分子生物学实验,得出鉴定意见:所属物种为食肉目、灵猫科、果子狸,核准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果子狸其整体价值为1200元/只。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为证,你非法购买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食用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食用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批评教育,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情节严重的,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细则》的规定。
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你非法购买的果子狸。
2.处2400元(大写:贰仟肆佰圆整)罚款。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在我局或银行柜台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两江新区林业局
2026年 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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