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姓名 吴亮亮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
身份证号码 ******** 工作单位 无
现住址 ********
被处罚人姓名 张芳清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
身份证号码 ******** 工作单位 金嘉易公司
现住址 ********
经依法查明,吴亮亮、张芳清二人于2025年3月8日晚,在原重庆市江北区御临河复盛镇河段小树林,由吴亮亮操作无人机抛投空投网,张芳清实施抓捕,共猎捕稚鸡两只带回家后自己食用。经四川川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照片中2只涉案动物为环劲雉,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整体价值300元/只 。2025年12月18日,吴亮亮、张芳清二人缴纳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共计1800元。经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分局侦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于2025年12月24日决定以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对二人作出不起诉鉴定。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询问笔录、辨认现场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起诉意见书、不起诉决定书等证据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吴亮亮、张芳清二人以食用为目的捕猎的环劲雉的行为已构成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自然保护地、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二)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三)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第五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食用为目的捕猎、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从重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以及《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细则》的规定。综合考虑吴亮亮、张芳清主动缴纳生态损害赔偿金修复生态,应对二人减轻处罚。
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猎捕工具无人机一个(大疆牌Matrice4Dseries)、夜视仪一个、箭支等猎捕工具(详见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扣押清单)。
2.罚款4000元(大写:肆仟圆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在我局或银行柜台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两江新区区林业局
2026年 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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