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两江新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
两江经信(能源)罚〔2026〕1号
被处罚人:姜勇强
家庭住址:重庆市巴南区马王坪街道
所在单位: / 职务:/
违法事实及证据:姜勇强擅自拆除和移动燃气设施。
证据一:现场勘验笔录一份,证明姜勇强擅自拆除和移动燃气设施。
证据二: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姜勇强擅自拆除和移动燃气设施。
以上事实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给予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罚款人民币伍仟圆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被处罚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重庆市两江新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指定的银行缴款,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两江新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6年4月17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重庆市两江新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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