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两江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26年版)
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重庆市两江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本机关)的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增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沟通和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并实时更新。
一、本机关持有政府信息基本情况
本机关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市委、区委关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本机关会产生并保存以下几类政府信息:
1.区国资委的机构职能和领导分工;
2.区国资委制发的可公开的规范性文件;
3.区国资委机关预算、决算信息;
4.区国资系统工作动态信息;
5.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有关事项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本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一)申请接收渠道
1.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选择中国邮政EMS投递,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信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加工区一路7号2号楼6楼(重庆市两江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收件人:综合科;邮政编码:401120。
2.传真申请。本机关一般接收信函申请,申请人确有需要的,可以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传真号码:023—63120085。传真发送后,申请人应当通过电话与本机关确认是否收到。
3.当面提交。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加工区一路7号2号楼6楼(重庆市两江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受理时间:9:00-12:30,14:00-18:00(法定工作日);联系电话:023-67137671。
(二)答复时限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1. 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由申请人在政府网站和有关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进行查找;
2. 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 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 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 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能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 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 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三)注意事项
1.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2.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将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4.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5.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本机关将告知获取的途径。
(四)收费标准
本机关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征收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渝财综〔2021〕3号)、《重庆市渝北区财政局关于转发〈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征收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渝北财预〔2021〕42号)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情况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重庆市两江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加工区一路7号2号楼6楼,办公时间:9:00-12:30,14:00-18:00(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023—67137671。
四、其他事项
申请人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若认为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可以向本机关投诉举报,本机关将依法依规调查处理。
附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