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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非婚生婴儿出生登记户口
日期:2026-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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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事项名称:国内非婚生婴儿出生登记户口
  2.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庆市公安局关于转发<关于启用和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的通知》(渝卫〔201415号 ) 、《重庆市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实施细则(试行)》(渝公规〔20222号)、公安部三局《关于进一步严密和规范出生登记户口工作的通知》(公治安明发【202279号)、《重庆市公安局警令部关于印发〈户籍管理提质增效服务高质量发展五条措施〉的通知》(渝公警令〔202373号)
  3. 申请条件:(1)在我国内(不含港澳台)非婚生育的婴儿,应当在出生后一个月内,由其父母共同商定选择向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户口。但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法律文书明确了直接抚养人的,应随直接抚养人申报出生登记。 (2)父母均是被注销户口的现役军人或者在校学生且是集体户口或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或者一方为华侨、另一方为外国人,或者父母双方死亡的,可选择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出生登记。(3)申请随父亲一方申报出生登记的,应提供做亲子鉴定证明且由父亲直接抚养或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明确由父亲直接抚养材料。
  4. 办理材料:(1)申请书;(2)出生医学证明;(3)非婚生育说明;(4)落户方父母的居民户口簿;(5)婴儿父母民族不同的,应提供父母共同签署的民族成份填报申请书; (6)申请随父亲或随祖父母出生登记的,应提供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或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明确由父亲直接抚养材料;(7)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出生登记的,应提供亲属关系证明;(8)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出生登记的,应提供能证明婴儿父母双方是学生集体户户口、被注销户口的现役军人、华侨、已死亡,或者一是为华侨、另一方是外国人的证明。
  5. 办理地点:落户地派出所。
  6. 办理机构:渝快办,警快办及两江新区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
  7. 办理流程:(1)申请(含网上);(2)受理;(3)审核、审批; (4)办结。(说明: 对于非网上申请的:(1)需调查核实、审批的,出具《受理户口回执通知单》;(2)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3)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准予落户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8. 办理时间:(1)婴儿6周岁以下的,当场办结;(2)婴儿年满6周岁的,15个工作日。
  9. 收费标准: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免费。
  10. 系电话:023-67745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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