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大石坝徐悲鸿片区老旧小区配套基础设施工程(二期)(水工部分及富强村边坡治理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收悉。我局赓即组织专家进行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和专家评审意见,现就该工程洪水影响评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一、本工程位于重庆市两江新区大石坝街道盘溪河。
二、原则同意工程建设对河道行洪及河势稳定影响较小的结论。
《大石坝徐悲鸿片区老旧小区配套基础设施工程(二期)(水工部分及富强村边坡治理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评价河段采用100年一遇洪水评价标准,本工程挡土墙防洪标准为50年一遇洪水,拦河堰按公园设施采用10年一遇洪水的防洪标准,符合《重庆市主城区城市防洪规划(2016-2030)》的相关规定。
三、原则同意工程涉河建设方案
本项目涉河建筑为改造堰工程1座(长24m)、新建右岸挡土墙长32.7m、河道疏浚工程、新建M10浆砌条石护底面积36m²;新建左岸仰斜式护堤挡墙98.5m以及亲水步道。
(一)拦河堰工程:拦河堰扩建至24m,将原堰体拆除至高程214.80m(降低1.0m),扩建段堰顶高程为215.10m。扩建堰堰型采用实用堰,扩建堰堰体在现状弱风化砂岩基础上开槽新建,堰体嵌入基岩1m,底部利用1.5m长插筋与现状基岩连接,扩建长度11m;原浆砌条石堰体拆除至高程214.80m,原已建堰长13m,本次设计扩建堰长至24m。
(二)挡土墙工程:沿盘溪河右岸新建挡墙总长32.70m,由桩板式挡墙与M10浆砌条石挡墙两部分组成。其中,桩板式挡墙长26.70m,M10浆砌条石挡墙长6.00m(位于端部与桩板墙衔接)。桩板挡墙布置9根钢筋混凝土桩,桩径1.2m,1~5#及8~11#桩中心间距3.0m,5#~8#桩中心间距3.5m,桩基础均嵌入弱风化砂岩层,且嵌岩深度不低于1/3桩长,桩底基础承载力特征值不小于13MPa,桩板挡墙总长26.7m。
(三)河道疏浚工程:疏浚段为治理河道段右岸,清除堰前凸出石滩、堰上游残桩及堆积土,面积约420㎡,平均厚度约1.8m;清除现状水池前石滩85㎡,平均厚度约1m;清除现状废弃水池及泵房各1座,拆除废弃蓄水池(浆砌条石结构,壁厚0.5m),长×宽×高=14×9×6m,拆除废弃泵房(砖砌结构,24墙),长×宽×高=5×3.5×3m。
(四)亲水步道工程:亲水步道长70m,亲水步道C30毛石混凝土整体现浇结构,步道宽度2.0m,步道基础直接坐落在原硬化河床或基岩上,底部设置锚杆锚固。
四、有关要求
(一)你单位应妥善处置好工程涉及的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其他相关审批手续。
(二)你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应严格按照许可方案实施,加强河道保护,施工中产生的弃土、弃渣应及时清运至指定弃渣场,严禁向河道内倾倒弃土弃渣,并接受我委对工程涉河事项的核查;工程竣工后,及时清除河道管理范围内施工临时设施及遗弃物。
(三)工程完工后,你单位应划定工程管护范围,在规划和实施该区域城市建设时应按照相关规定留足管护空间,并负责该工程建成后的运行管护工作。
(四)工程竣工后,你单位应及时报告我局,我局将聘请第三方单位对工程控制坐标在内的涉河事项进行全面复核;我局根据复核报告,参加工程项目的综合验收。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五)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为3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工程未开工建设,本行政许可决定自行失效;若要继续建设,应重新履行行政许可手续。工程建设过程中涉河建设方案有较大变更的,也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附件: 1.涉河工程主要参数表
2.建筑物主要坐标表
3.专家评审意见
重庆市两江新区水利局
2026年6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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