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渝北区残疾人联合会
重庆市渝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
重庆市渝北区财政局
重庆市渝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渝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重庆市渝北区金融工作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渝北区税务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发展残疾人辅助性
就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渝北残〔2019〕3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落实残疾人事业“十三五”规划,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推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提升内涵和规范管理,根据中国残联等8部委《关于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意见》(残联发〔2015〕27号)、市残联等9部门《关于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实施意见》(渝残联发〔2016〕12号)、市残联《转发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扶持政策的通知》(渝残联发〔2017〕77号)精神,结合渝北区实际,制定《重庆市渝北区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
实施细则(试行)
一、辅助性就业及辅助性就业机构的定义
(一)辅助性就业,是指组织就业年龄段内有就业意愿但难以进入竞争性劳动力市场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三类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的一种集中就业形式,在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劳动报酬和劳动协议签订等方面相对普通劳动者较为灵活。
(二)辅助性就业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组织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三类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具有相对稳定的劳动生产或服务项目;具备包括精神残疾人服药管理在内的较为完善的劳动安全保护措施;配备相应的专业管理服务人员;与残疾人或残疾人亲属签订相关协议,符合劳动合同法律法规规定的,应与残疾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为残疾人支付适当的劳动报酬。
(三)辅助性就业机构同时具有庇护性、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性等特点,主要包括:工疗、农疗机构;其他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开展辅助性就业的公益性或非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各类企业、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社会福利服务机构、职业康复机构等单位中附设的开展辅助性就业的工场或车间。
二、统筹规划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
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将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与残疾人托养、日间照料、职业康复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切实发挥基层街道、社区、辖区企业和相关社会组织的作用,调动各方优势资源,共同推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工作良性发展。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辅助性就业机构,通过民办公助、公办民营等形式,加大扶持力度。优先扶持社区辅助性就业机构,方便残疾人就近就便实现就业,力争实现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零突破,基本满足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的就业需求。
三、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扶持政策及措施
(一)机构运行补贴。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按照“机构”加“人员”的方式给予辅助性就业机构运行补贴。其中“机构”扶持按1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人员”扶持每年按辅助性就业机构安置的符合条件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三类残疾人数,每安置1名补贴3000元,每年度一个机构享受“人员”扶持金额不超过5万元。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机构建设、场地租金、无障碍改造、生产设备和辅助器具购置、残疾职工社会保险及用工补贴等。
(二)税收优惠政策。符合税费优惠政策条件的辅助性就业机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三)城市建设和公用事业优惠政策。公办或社会资本兴办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用地按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纳入计划。在城市新建社区和新农村建设规划中,应将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纳入其中。对社会资本投资经营的非营利性辅助性就业机构,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在经营过程中改变为营利性辅助性就业机构的,应按规定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重新招拍挂出让。符合条件的辅助性就业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城市建设和用水、用电、用气和用热等公用事业收费优惠的。
(四)金融扶持措施。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促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发展。推动金融机构结合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的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金融机构要积极利用创业担保贷款、康复扶贫贷款等政策支持,向就业困难的残疾人发放贷款,向吸纳残疾人就业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供贷款等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在营业网点结合网点的周边环境、硬件设施等情况,加强无障碍通道建设,增设残疾人“爱心窗口”或“绿色通道”,配备相关专用设备和人员,为残疾人提供便捷的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适度给予残疾人金融服务费用减免优惠,针对部分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创新开展上门服务等特色服务。鼓励民间资本积极参与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加强对民间投资的金融服务。
(五)其他扶持措施。对开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取得显著成效或对社会各界帮扶残疾人就业起到良好的影响和示范作用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为辅助性就业机构提供就业项目、经营场地等方面支持做出显著成绩的企业或单位,给予补贴或奖励。将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项目。在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中为残疾人提供服务的岗位,其从业人员为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的,可纳入当地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范围。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采购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提供的产品或服务。鼓励和引导各类助残志愿机构、慈善组织、残疾人服务组织、残疾人家长组织等为辅助性就业残疾人提供相应专业服务,充分发挥社工、职业治疗师、职业指导师等专业人才的作用。
四、办理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扶持政策的条件
(一)享受机构运行补贴的基本条件
1.机构形式根据组织形式不同,可以是依法在工商、民政等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也可以是独立法人单位附设机构(以工农疗、庇护工场或车间等形式存在)。
2.生产项目和人员条件。
机构应具有相对稳定的劳动生产项目,且至少已开展劳动生产6个月以上。
安置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三类残疾人不少于5人,且申报年度内在申报机构工作时间不低于6个月。安置的残疾人应在法定就业年龄段内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重度肢体残疾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肢体残疾人)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肢体残疾军人)。
3.场地及硬件设施。
机构必须具有适合残疾人工作、生活的无障碍环境,具备较为完善的劳动保护安全措施。
4.残疾人服务与安全保护。
机构要按不低于5:1的比例配备服务人员,且每个机构不少于1名管理人员,具备较为完善的劳动安全保护措施,各项生产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落实。安置精神残疾人的,必须至少安排1名专(兼)职精神科或相关业务能力的医生进行管理。
5.劳动合同或协议。
与安置的残疾人或其亲属签订了不低于6个月的劳动合同或相关协议,其中,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应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6.劳动与报酬。
残疾人日工作时间不少于3小时或者周工作时间不少于15小时。机构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支付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1/4的劳动报酬。
(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
机构提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应满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的条件。
(三)享受城市建设和公用事业优惠政策的条件
机构办理享受城市建设和用水、用电、用气和用热等公用事业收费优惠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扶持政策申报程序
(一)申报机构运行补贴的程序
机构运行补贴每年集中申报一次。符合条件的机构应于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向区残联提交上一年度的扶持申请(2019年申报时间为2019年4月8日—5月10日,审核等时间顺延一个月),需提交以下材料:
1.重庆市渝北区残疾人辅助性就业运行补贴申请表(附件1);
2.重庆市渝北区辅助性就业人员花名册(附件2),残疾人身份证、《残疾人证》或者《残疾军人证》复印件。;
3.在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或附设机构的相关文件;
4.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的房产证明复印件或租赁的合同;
5.与残疾人或与其亲属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相关协议;
6.向安置残疾人支付的劳动报酬凭证(不低于6个月,金融机构代发工资材料和原始会计凭证复印件);按国家规定应参加社会保险的残疾人,要提供参保残疾人名单。
7.专业服务人员花名册及相应资格证书复印件。
8.有关劳动项目的说明材料。
区残联在集中申报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工作。至少安排2名工作人员对机构进行实地核查。受理过程中不收取任何费用。
区残联每年4月底前对所报的资料进行审定。对于符合条件的机构,每年择优选择1至2家机构给予辅助性就业机构运行补贴,扶持其发展。
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劳动项目、安置残疾人数量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1个月内,向区残联提交相关材料,符合条件的继续给予补贴。
(二)申报税收优惠政策的程序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到税务部门办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事项。
(三)申报城市建设和公用事业优惠政策的程序
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向有关部门和有关企事业单位申请。
六、各负其责保障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健康发展
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依据国家法律政策规定切实保障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的劳动就业权利,将辅助性就业作为残疾人就业新的增长点和就业兜底保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出台扶持措施,强化保障与服务,促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有序发展。建立由区残联、区发展改革委、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金融办、区税务局分管领导组成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联席会议制度,适时共同研究解决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中的问题和困难,督促落实好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扶持优惠政策,共同加强对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监督,对采取挂靠、挂名、虚报等“假用工”的机构,追回全部补贴或奖励资金,并保留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权利。
区发展改革委将新建的辅助性就业机构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并会同有关部门监督落实好辅助性就业机构享受城市建设与公用事业收费等优惠政策。区民政局促进福利机构中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发展。区财政局积极扶持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发展,加强对扶持资金的管理。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加强对残疾人的就业援助和就业服务,依法保障残疾人就业权利,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依法查处各种侵害残疾人劳动权益的违法行为。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视并加大对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在建设用地方面的扶持力度。区金融办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促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发展。区税务局依法落实对辅助性就业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扶持辅助性就业机构发展。
区残联做好城乡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就业需求的调查摸底,协助有关部门制定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规划和扶持政策并检查督促落实;鼓励各类单位开发、提供辅助性就业劳动生产项目,广泛向社会征集公益性劳动生产项目,建立辅助性就业项目数据库;加强宣传,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兴办辅助性就业机构;加强对辅助性就业运行补贴的资格审核,搭建辅助性就业机构产品销售平台;加强就业指导员培训,提供支持性就业服务,帮助辅助性就业机构中已具备条件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融入劳动力市场实现就业。
七、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监管
(一)区残联应及时公示残疾人辅助性就业运行补贴申报审核信息,如名称、法定代表人、残疾职工数量等。可不定期或聘请第三方机构对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运行及残疾人权益保障情况进行调查。
(二)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取消残疾人辅助性就业补贴申报资格:
1.经营不善倒闭或自愿停办的;
2.不符合相关补贴规定的条件的;
3.在补贴申报、不定期调查或被举报核实中弄虚作假的;因弄虚作假被取消残疾人辅助性就业补贴资格的,永久不再受理其补贴申请。
4.其他应当取消资格的情形。
(三)参与辅助性就业的残疾人不得在一个或数个企业或单位空挂名,不得重复计入残疾人就业总数。对采取挂靠、挂名、虚报等“假用工”的机构,追回全部补贴,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本实施细则由2019年1月1日起执行(2019年按要求申报2018年度运行补贴)。
附件:1.重庆市渝北区残疾人辅助性就业运行补贴申请表
2.重庆市渝北区辅助性就业人员花名册
附件1
重庆市渝北区残疾人辅助性就业运行补贴申请表
( 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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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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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 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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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注册机构 法律文本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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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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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场所建筑面积(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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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地面积 (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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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场地权属 |
□自持 □租赁(租赁期:自 年月 日- 年 月 日) □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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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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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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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 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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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 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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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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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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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在职人员状 况 |
管理服务人员人数 |
辅助性就业在岗人数 |
其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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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力残疾人 |
精神残疾人 |
重度肢体残疾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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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辅助性就业人员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人数 |
辅助性就业人员缴纳职工社会保险人数 |
残疾职工年平均工资 |
劳动生产项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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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承诺 |
本机构于 年 月 日开办运营,目前仍在持续运营。现申请扶持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运行补贴,我机构承诺:申报的各项数据和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如有虚假申报,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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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由申请补贴机构填写。 | |||||||||||||
附件2
重庆市渝北区辅助性就业人员花名册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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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残疾证号 |
残疾 类别 |
残疾 等级 |
户籍地 |
联系电话 |
入职单位 时间 |
签订情况 |
有无缴纳职工社会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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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 |
劳动合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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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由申报机构填写。